主页 分类 宗教哲学 尼采的智慧·尼采自我哲学解读

第41章 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的义务即是其他人对于我们的权利。他们是如何获得这份权利的?通过把我们当做能够立约和回报的存在,通过把我们置于一个与他们平等地位,因而在某些方面信任我们,教育我们,谴责我们和支持我们。 我们履行义务——这也就是说,对于别人给予我们的这一切,我们表明我们自己的力量,按照他们给予我们的多少做出相应的回报。因此,促使我们履行我们的义务的是我们的自负;当我们为回报他人为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为其他人做某些事情时,我们是在修复我们的自尊。因为通过为我们做某些事情,这些人已经侵入到了我们的权力范围,而假使我们没有通过履行我们的“义务”对他们有所回报,便也是侵入了他们的权力范围。他们便会在我们的权力范围长驻下去。

其他人的权利只与处于我们权力范围之内的东西有关,假使他们要求的某种东西我们并不拥有,那么,他们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确切地说,其他人的权利与他们想念我们力所能及的东西有关,但是,这些东西必须同时也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东西,两方面都很容易犯下同样的错误。义务感的关键在于,对于我们的权力范围,我们与其他人具有相同的信念,也就是说,我们有能力对其他人做某种承诺且能去完成这种承诺。 我们的权利乃是我们权力的一部分,其他人不仅承认我们的这种部分权力,且还希望我们永久保存这部分权力。其他人为什么会这样做呢?他们之所以这样做,首先是出于谨慎、恐惧和小心。或者是希望从我们这里获得相应的回报(保证他们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认为与我们做对是没有意义甚至是危险的,或者是认为我们的力量和任何减少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因为如此一来,我们可能不再能够在反对另外的敌对力量的战斗中与他们结盟);其次,他们这样做是为赠予和让渡。这样,这些其他人便拥有足够的权力,故而能自由地处置其中的一部分权力,并向接受者保证他们赠予他们的这部分权力: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假定那使自己如此接受赠予者只有一种微弱的权力感。

权利通常是这样产生的:权利就是权力的被承认和受保证的程度。一旦权力关系发生了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旧的权利便不复存在,新的权利便会应运而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国家之间的相互权利的不断消失和更新。 假使我们的权力比之以往有所缩小,那些一直保证我们权利的人感觉便会发生变化;他们会考虑是否能够恢复我们过去拥有的全部能力——假如他们认为做不到,就会否认我们的“权利”。相应的,假使我们的权力实际有所增加,那些一直承认我们的权力但现在这种承认已经不再需要的人的感觉也会发生变化:毫无疑问,他们希望把它压回到原样,因而对我们横加干涉,且把这种无理的行为冠之以他们的“义务”的美名——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纯文字游戏。

在权利得势的地方,权力就维持在一定的状态和水平上,任何减少或增加的企图都将受到抑制。 如果我们的权力变得摇摇欲坠或即将土崩瓦解,那我们的权利也就会软弱无力。反之,倘使我们的权力变得异常强大,不可一世,我们先前承认的其他人的权利对我们来说便可以不屑一顾。 一个“渴望公正无私”的人每时每刻都需要有种巧妙的平衡技巧:他必须对权力和权利的程度做出估计,而由于人际关系的易变性,这种程度永远不会长时间地处于平衡状态,而常常是处于增长或下降的过程中——因此,保持公正是不容易的,需要长期的实践和良好的意志,更需要特别良好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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